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我校深入实施“以培养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激励广大同学自觉参与校内外的各项素质教育活动,吸引更多教师投入我校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工作,鼓励广大师生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过程中为学校赢得荣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我校大学 生第二课堂取得成绩并获得荣誉的学生及指导教师的物质奖励;凡在我校大学生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科技创新活动等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中取得本办法所规定成绩或荣誉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均应按照本办法获得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和奖品两种形式;奖金或奖品的额度根据该荣誉的等级和本办法有关奖励额度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奖励额度应同荣誉等级相适应,荣誉等级越高,奖励额度越高;
荣誉等级由活动层次和成绩名次两方面决定,活动层次由学校根据学生所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开展的地域范围和授予荣誉的单位级别确定,成绩名次依主办方评定并正式公布之名次或奖项认定;
根据活动层次,荣誉等级分为校级、上海市级 /省级、国家级和国际级,根据所取得成绩的名次,以上每级又分为A等、B等、C等和D等,其中A等为本层次中最高等级,B等、C等、D等依次次之,当所获荣誉没有设置成绩名次和奖项等级时,按D等核定;学校奖励限于D等及D等以上,根据活动奖项的设置情况,B等、C等、D等可以空缺;
本条第二款所称“校级”指参加以学校名义发文主办的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大型素质拓展项目活动获得荣誉的情形;参加学校校区所在行政区县发文主办并在该区域开展的素质拓展项目活动获得荣誉的,视为校级;
本条第二款所称“上海市级 /省级”指上海市或其他省级单位主办的在上海市或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大型素质拓展项目活动获得荣誉的情形;
本条第二款所称“国家级”指国家主办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型素质拓展项目活动获得荣誉的情形;
本条第二款所称“国际级”指在世界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中获奖的情形。
第五条 对在参赛中获得全国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学生以及在竞赛组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在毕业就业时由所在院系和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进行重点推荐。
第六条 对于在上海市级和国家级科技竞赛中参加组织工作的学生在表彰总结时授予:突出贡献奖(若干名)、贡献奖(若干名),并通报所在院系,同时优先考虑授予“上海电力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第二章 奖励额度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荣誉等级和所参加活动的属性,确定具体奖励的发放额度;其中以下条款的奖励金额的额度为最高额度(最高额度原则上对于校级而言指校团委组织的活动、对于上海市级而言指团市委和市教委组织的活动、对于国家级而言指团中央和教育部组织的活动),根据不同的活动举办方,奖励额度将做相应下调。
根据活动的属性,第二课堂活动可分为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科技创新活动等。以下条款将根据活动的属性制订相应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 参加 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活动 获得荣誉的,根据下表确定奖励金额:(单位:元)
荣誉等级 |
A等 |
B等 |
C等 |
D等 |
校级 |
100 |
60 |
40 |
20 |
上海市级 |
1000 |
600 |
400 |
200 |
国家级 |
2000 |
1200 |
600 |
400 |
国际级 |
3000 |
2000 |
1200 |
600 |
第九条 参加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获得荣誉的,根据下表确定奖励金额:(单位:元)
荣誉等级 |
A等 |
B等 |
C等 |
D等 |
校级 |
60 |
40 |
20 |
10 |
上海市级 |
600 |
400 |
200 |
100 |
国家级 |
1500 |
1000 |
600 |
400 |
国际级 |
2000 |
1500 |
1000 |
600 |
第十条 参加 校园文化艺术活动 获得荣誉的,根据下表确定奖励金额:(单位:元)
荣誉等级 |
A等 |
B等 |
C等 |
D等 |
校级 |
一般校园文化活动 |
50 |
30 |
20 |
10 |
大型校园文化活动 |
100 |
60 |
40 |
20 |
上海市级 |
800 |
500 |
300 |
200 |
国家级 |
1600 |
1000 |
600 |
400 |
国际级 |
2500 |
1800 |
1200 |
600 |
本条前款所称大型校园文化活动是指社团文化节、文化艺术节、新生节、体育健身节、社区文化节等大型校园文化活动;
本条第一款所称一般校园文化活动是指除前款规定的校园文化活动以外的各项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 科技创新活动和学科竞赛活动 获得荣誉的,根据下表确定奖励金额:(单位:元)
荣誉等级 |
A等 |
B等 |
C等 |
D等 |
校级 |
小型科技创新活动 |
200 |
100 |
50 |
20 |
大型科技创新活动 |
600 |
400 |
200 |
100 |
上海市级 |
1600 |
1000 |
600 |
300 |
国家级 |
3000 |
2000 |
1000 |
600 |
国际级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本条前款所称小型科技创新活动是指科技节期间集中举办的各项小型竞赛活动及其他小型科技竞赛活动;
本条第一款所称大型科技创新活动是指学校举办的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大型科技竞赛活动;
学校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费用从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学生在我校大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中获得荣誉,所参加活动不属于本办法列举的活动范围的,校团委将参照以上条款给予合适的奖励。
第十三条 学生在我校大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中获得荣誉,所参加活动同时具有两类以上本办法列举的第二课堂活动属性的,依本章规定的可奖励的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一个作品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荣誉,按照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教师指导学生获得本办法规定荣誉的,给予其指导教师同等额度的奖励 ;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获得专利的,对于每项专利,学校奖励专利获得者 500元,有指导教师的,给予指导教师同等额度奖励 ; 奖励费用从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六条 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的,可向学校申请奖励;
在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给予每篇论文 300元奖励;
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给予每篇论文 500元奖励;
在国际性期刊发表论文或论文被国际性论文检索系统收录的,给予每篇论文 1000元奖励;
学生公开发表论文,有指导教师的,给予指导教师同等额度奖励;
论文发表同时获奖的,分别确定奖励额度,依最高额度奖励。
第十七条 学生在竞赛性活动中获奖,已经获得竞赛主办方的奖励,且奖励金额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奖励额度的,学校不再重复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奖励额度的,学校依两者差额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其他规定或决定已给予特别奖励的,不再根据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班级、团支部、社团等获得集体荣誉的,根据荣誉等级发放一份相应额度的奖励;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的,只向集体颁发一份荣誉证书,但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荣誉证书中注明集体成员姓名;
多人共同完成同一份作品或同一竞赛项目的,根据荣誉等级只发放一份相应额度的奖励;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的,荣誉证书应颁发至个人 。
第二十条 经校领导批准由校团委决定,可以向获奖者发放超出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奖励 。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指导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教师根据本办法获得奖励的,不影响其本人根据学校其他规定或决定依同一事由获得荣誉或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由我校主办、举办或组织参加的校内外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中取得本办法规定成绩、荣誉的,学校应在该成绩或荣誉确定之日起 30日内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取得本办法规定成绩、荣誉的,应主动申请奖励;校团委受理奖励申请,并负责对荣誉等级和应奖励额度进行认定 。
第二十三条 学生自主报名参加由社会单位举办的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取得本办法规定成绩、荣誉的,在该成绩或荣誉确定之日起 30日内,获奖者可凭学生证和荣誉证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文件向学校申请奖励;
奖励申请由校团委受理,校团委自受理之日起 10日内审核该成绩、荣誉的真实性和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并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由校团委决定是否给予奖励;校团委决定不予奖励的,不影响其根据《上海电力学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暂行办法》获得认证。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奖励的,对所获荣誉承担举证责任,未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文件的,学校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奖励的,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奖励并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给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后,由校团委向全校通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给予学生奖励的同时,将建议学生将荣誉证书、奖杯、奖牌等荣誉的原件留在学校,学校将出具盖有学校行政章的证明发给学生,学生也可随时要求学校出具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直属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学院 /系的大学生第二课堂奖励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上 海 电 力 学 院
二〇〇五年三月
|